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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公示信息:行政处罚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操作
1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志愿者协会 440181342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志愿者协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捐赠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志愿者协会于2024年5月10日签订“林翠花定向捐赠协议书”约定捐赠款定向用于“教育基金”,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1.林翠花定向捐赠协议书复印件;2.林翠花定向捐赠原始记账凭证、捐赠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3.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经番禺区民政局核准)复印件;4.社会团体现场检查记录;5.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为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2〕4号)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社会团体)9号,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志愿者协会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警告 番民罚﹝2025﹞3号 番禺区民政局 2025-09-22 查看
2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志愿者联合会 440181353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志愿者联合会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 以“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2023年度报告公示历史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志愿者联合会”“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024年度报告公示历史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志愿者联合会”截图为证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提交年度报告书的。” 警告 番民罚﹝2025﹞2号 番禺区民政局 2025-09-07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