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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自行公示:登记变更信息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审批机关
1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慈善会 440181181 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赈灾、扶贫、济困、安老、帮残、恤孤、助学、赠医、施药、救死扶伤等各类慈善活动; (二)接受国内及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慈善交流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救助:发动和组织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助学、救死扶伤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为社会有需要的人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二)接受捐赠:接受国内及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公益资助:推动辖区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就业、体育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 (四)赈灾援助:协助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五)慈善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依法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六)表扬先进:表扬推动辖区内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慈善典型; (七)宣传与培训: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承接委托事项: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九)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监事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在本会管理费用能够满足办公经费前提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免收下一年会费。 2025-07-22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慈善会 440181181 业务范围 组织慈善募捐筹款,开展各类赈灾、扶贫济困活动。 开展慈善救助、接受捐赠、公益资助、赈灾援助、慈普财产保值增值、表扬先进、宜传与培训、承接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须依法经过批准。) 2025-07-22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