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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自行公示:登记变更信息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登记证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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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住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83号112室 |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二村东街36号 | 2020-03-24 | 番禺区民政局 |
2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业务范围 |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参与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购买社会服务。 |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承接政府职能,为政府、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 (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2020-03-24 | 番禺区民政局 |
3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章程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社会问题服务弱势群体,促进人文和谐。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番禺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34号西秀园25幢11号,注册的资金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梁少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万 元;出资者: 梁少雯 ,金额: 人民币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参与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购买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现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机构总干事、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及其他员工;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少雯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家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顾问、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亲笔签名: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社会问题服务弱势群体,促进人文和谐。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二村东街36号,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梁少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万 元;出资者: 梁少雯 ,金额: 人民币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承接政府职能,为政府、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 (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2020-03-24 | 番禺区民政局 |
4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业务范围 |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购社会服务。 |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承接政府职能,为政府、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 (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 | 2020-03-23 | 番禺区民政局 |
5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章程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社会问题服务弱势群体,促进人文和谐。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番禺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34号西秀园25幢11号,注册的资金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梁少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万 元;出资者: 梁少雯 ,金额: 人民币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参与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购买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现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机构总干事、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及其他员工;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少雯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家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顾问、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亲笔签名: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社会问题服务弱势群体,促进人文和谐。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梁少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万 元;出资者: 梁少雯 ,金额: 人民币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为困难群体和居民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倡导环境保护,提供社区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 (四)进行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与督导; (五)承接政府职能,为政府、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 (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 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机构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理事长、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理事长、总干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单位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单位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 2020-03-23 | 番禺区民政局 |
6 | 广州市番禺区心飞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 070026 | 住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德胜路83号112室 |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二村东街36号 | 2020-03-19 | 番禺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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